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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概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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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新版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解读

发布时间:2016-04-30  浏览次数:7323次

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(试行)2012版》已经自治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,于2016年4月30日起在呼和浩特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。

一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目标是什么?

通过价格调整,建立起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,有序解决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,提升医疗技术服务收费,降低药品、耗材费用,减轻患者不合理医疗费用负担,同时提升医疗服务质量,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,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。

二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基本原则是什么?

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、医保基金可承受、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,坚持“总量控制、结构调整、有升有降、逐步到位”的原则,降低药品、耗材、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,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。

三、价格调整对医院收入和病人负担有什么影响?

本次价格调整中虽然综合医疗服务类和手术类上涨幅度较大,但收入总量占医疗机构收入总量的比例较低,影像检查类和检验类下降幅度较小,但收入总量占医疗机构收入总量的比例较高,而且影像类检查和检验几乎是每个门诊和住院患者都涉及的项目,而手术类治疗是一部分患者涉及的项目,因此增减总量总体是平衡的,医疗机构的收入不会有大的起伏。在进行价格调整时要同步落实医保和新农合支付政策,再加之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已经实施,患者负担不会增加。

四、价格调整会不会加重低收入和特殊群体就医负担?

在价格调整过程中充分考虑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状况,按照“保基本、兜底线、促公平”的原则,结合每年医保基金的增长水平,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、大额医疗保险、商业补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制度等多层次保障体系,对癌症病人、特殊慢性病病人等加大医疗费用门诊支付政策的落实力度,确保不增加低收入和特殊群体就医负担。

五、价格调整对群众医保报销是否会产生影响?

为保证医保、新农合和医疗机构正常运行,做好费用结算工作,医保部门已建立了新版服务项目数据库和新的信息系统,对现行医保“三个目录”管理和费用结算统一进行调整,并完成与各定点医院信息系统之间业务测试。因此,《项目价格(试行)2012版》的实施,不会影响群众医保报销。

六、新版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群众利益?

一是建立运行监测机制。对运行情况进行价格监测、跟踪评估和动态调整,确保医疗机构收入平稳、医保基金可承受、群众就医负担不增加。二是制定管控措施,加强对诊疗行为和医疗质量监管。对公立医院次均门诊、住院费用等实行量化控制,围绕次均费用开展考核评估,实行奖惩制度,促使医疗机构缩短平均住院日,控制大处方、过度检查治疗等不合理费用的发生。三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。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、自立项目收费、分解项目收费、不实行公示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,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、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违法案件,确保价格改革政策落实到位。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,方便社会各界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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